别走“空穴”教师办暑假培训班也要缴税
作者: 来源: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7月14日
暑期将至,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兴趣班的招生正进行,与种种培训班和辅导班生意火爆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主动申报缴纳培训等教育服务收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人却寥寥无几。有的老师认为自己并不是做生意,只是在假期招几个孩子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讲求的是社会效益,不需要缴税。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暑假培训班的培训收入属于非学历教育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按照国税函[1998]738号规定,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征税;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以减除20%的费用征税。
因此,税务机关提醒有关纳税人特别是教育工作者,在从事假期培训教书育人的同时千万别忘了依法纳税。
根据相关法规,在职教师外出讲课所得属于劳务报酬,要按照税法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或教师是为个人讲课,那教师应该在其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前到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暑假培训班的培训收入属于非学历教育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按照国税函[1998]738号规定,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征税;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以减除20%的费用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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