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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16日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4]93号文件的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为什么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答: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两类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第一类是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二类是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经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4、随军家属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对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5、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对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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