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管理,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非正常户、零申报户、停歇业户(以下简称四户)税收的监控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四户”的认定
1、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经营规模小,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确实未达到规定起征点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2、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3、零申报户,是指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零申报户,仅限于单位纳税人。零申报户分为正常零申报户和非正常零申报户。非正常零申报户,是指纳税人正常营业而长期无经营收入的、长年亏损而仍正常经营的、三个月连续零申报的、税信用低存在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
4、停歇业户,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二、“四户”认定操作流程
1、未达起征点户
(1)纳税人自行申报,填制《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2)税管员调查核实,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确定定税建议,报管理分局定调税小组评议。
(3)经管理分局定调税小组评议,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报分局长审批。
(4)管理分局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5)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审核认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核制度;期间达到起征点的,调整定税,恢复征收。
2、非正常户
(1)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管员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2)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的,税管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5个工作日内,由税管员填制《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上报分局长审核;
(3)个体工商户非正常户认定,由管理分局负责,上报市局备案;单位纳税人非正常户认定,需上报市局,由业务主管局长审批。
(4)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履行纳税业务或者被找到,由税管员协助纳税人填制《非正常户解除认定审批表》,经管理分局局长审批后,转为正常户管理。
3、零申报户
(1)征收期后2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对零申报户名单上报管理分局纳税评估组。
(2)管理分局纳税评估组收到零申报户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与零申报税种相关联的财务报表数据和零申报户发票的领购、开具情况,开展比对分析,从中筛选正常零申报户和异常零申报户。
(3)对经过筛选认定为异常零申报的管户,税收管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实地调查核实记录》。
(4)对经调查核实属于正常零申报的,对相关核查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属于非正常零申报的,2个工作日内上交管理分局局长审核,转专项纳税评估或转交稽查局处理。
4、停歇业户
(1)纳税人停歇业,必须缴清税款,税务登记证件、税控收款机、未开具的发票上交办税服务厅封存;
(2)纳税人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报管理分局核准。
(3)办税服务厅依据管理分局核准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录入停歇业信息。
(4)管理分局在纳税人停歇业手续办理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纳税人停歇业情况。
(5)纳税人复业,凭《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取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税控收款机、未开具的发票。
三、“四户”的管理
1、税收管理员每个工作日都必须对大集中系统数据进行查询,对照纳税服务厅传递的资料进行分析,及时掌握辖区税源变化情况。
2、税收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巡户职责,加强对“四户”的监控管理力度,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2、管理分局对“四户”的调查核实,必须严格按照执法管理要求,两人以上、规范着装、持证开展工作;管理分局对“四户”认定、审核,必须认真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3、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资料不全,管理分局定调税小组不予受理。非正常户调查数据不详,管理分局不得上报,市局不予受理。
4、对已认定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非正常户,经审核的正常零申报户、停歇业户,在办税大厅和市局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管理分局,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发现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及时进行纳税评估,调整定税,恢复征收;对被找到非正常户,及时督促纳税人补办手续,清缴税款,解除非正常状态;对停歇业户,停歇业期间仍正常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办理复业手续,补交税款,接受处理。
6、未达起征点直管户,需要领购发票的,按发票全额征收税款;未达起征点户核定的营业额的领购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征收定税。非正常户,未解除非正常状态前,一律不得供应发票或提供代开发票。
7、办税服务厅办理完结的零申报户、停歇业户等涉税资料,当天由大厅资料传递员收集,按管理分局整理,通知管理分局资料传递员次日进行交接。管理分局资料传递员负责把接收的资料及时分类,当天再传递给税管员或者相关责任人。资料文书传递必须使用“征管资料传递交接单”,需要其他部门或者责任人办理的,必须使用“税收业务转办单”,以明确责任。
8、市局对“四户”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税收管理员巡户情况以及管理分局认定审核情况。
四、责任追究
1、未经管理分局定调税小组审核、分局长审批或者市局审批,税收管理员擅自认定无效,责令税管员限期改正,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管员负责追缴。拒不改正的,按擅自减免税处理,予以处罚。
2、税管员未认真调查、管理分局定调税小组未严格审核、分局局长未严格审查,导致虚假未达起征点户、非正常的认定,虚假停歇业、虚假零申报户的产生,按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
4、税管员未按规定巡户,未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进行管理,导致虚假未达起征点户、虚假零申报户、虚假停歇业户,按漏征处理;虚假非正常户,按漏管处理。
五、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凡本网注明“本网讯”或“稿件来源:本网综合”的所有作品及图片,版权均属于吉首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吉首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二、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XXX(非吉首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