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管理,提高地方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收费问题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娱乐业等服务行业纳税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购置安装和使用税控收款机。
第二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税控收款机的,按规定享受一台税控收款机抵扣税款的优惠政策,购机一年后的运行维护费在当年新增税款中抵扣。经管理分局局长审核签批,纳税人凭购机发票、运行维护费发票抵扣税款。税控收款机操作不当人为损坏,运行维护费不能享受税款抵扣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抵扣税款优惠政策的,税控收款机归属于国家所有,纳税人只有使用权;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或不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及时收回。税控收款机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必须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领购税控收款机:
1、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
2、新开业户,开业未满1个月;
3、开业后未定税;
4、存在欠税;
5、未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
第四条 管理分局收到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申请后,应实地调查,对符合安装税控收款机条件的纳税人,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限额审批表》。管理分局必须对以上两表认真审核,“月累计销售收入最高金额”不得高于其月经营总收入,“月累计销售退回最高金额”不得高于其月经营收入的5%。
第五条 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必须把对税控收款机的监控,纳入巡查巡管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情况,严格实施管理。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员必须对税控发票及时缴销,保证纳税人税控发票数据的准确性。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员,必须严格审核税控发票的领购,及时进行税控发票的缴销。纳税人库存税控发票超过5卷的,停止供应税控发票、定额发票、裁剪发票。国家法定长假期间,经管理分局局长审批,纳税人可适当增加税控发票领购数量。
第七条 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未按月申报纳税,或者存在欠税,由管理分局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办税大厅停止供应税控发票、定额发票、裁剪发票,并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2个月以上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或者2个月以上未对税控收款机进行读卡申报的,管理分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督促其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机注销手续,收回税控收款机。对纳税人经市局批准,自费购买税控收款机的,收回其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及“税控卡”。
第九条 纳税人停歇业期间,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未使用的税控收款机机打发票必须交回办税服务厅保管,未交回的不予办理停歇业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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