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购领办理指南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购票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具体指:
①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③税务登记证件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④财务印章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
⑤发票专用章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2.发票的印制
(1)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2)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4)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特征: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①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③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5)发票自行报废制度。为防止废、旧发票在社会上的流通,从1998年1月1日起,凡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一律实行自行报废制度,即印制的发票只在印制的当年和下一年底有效,进入第三年度后即自行作废,不得再行使用。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批和控制发票的印制数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申请印制发票的条件及要求。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依法按月申报纳税,发票使用量较大,且发票样本的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自行草拟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填写发票印制申请书,按领购发票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一并报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后,发票印刷厂按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