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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6月23日

如何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

 

  纳税评估在西方国家有几十年的历史,已成为税务机关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纳税评估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也已作为我国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被社会广为了解,目前我国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已成立了专业的税收评估管理机构,将纳税评估作为纳税检查的前置程序。对此,笔者谈一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开展纳税评估需要重视的因素

  结合当前征管形势,笔者认为当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各税种征收管理的特点

  纳税评估应视税种不同而各有侧重,特别是要结合每个税种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通过切实有效的指标体系和配比分析,发现和处理问题。以南京地税为例,如(1)对流转税的评估可以根据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申报营业税收入是否真实,流转环节税收缴纳是否正确;根据纳税人发票领用、开具情况审核营业税收入申报是否正确。(2)对企业所得税评估可根据财务报表、成本费用资料审核纳税人成本费用是否配比,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纳税人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存在大起大落异常变化情况;审核申报流转税计税依据与所得税收入总额是否匹配;根据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审查台账,审核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不同的地方,纳税调整情况。(3)对个人所得税评估可审核纳税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符合正常;纳税人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相符;企业中的外方派遣个人申报的应税所得是否仅由国内企业支付;根据同行业工资水平审核纳税人扣缴情况。(4)对财产税的评估可根据项目登记审核财产税申报情况;根据财务报表审核资本性支出与财产税间逻辑关系是否配比,等等。

  (二)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方法和步骤

  将纳税评估从数据的采集、接收和结转计算、评估项目和对象的确定,以及到审核评析、约谈举证、认定处理等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管理。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依据预先确定的标准,处理所有的申报表。保障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运作,为有针对性地实施税务稽查,提高稽查质量与效率提供科学依据。具体操作应包括收集资料,主要是收集纳税人的各类纳税申报表、扣缴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然后进行分析,重点对纳税人的收入、税负变动异常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并制作《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是否存在差异疑点提出意见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对《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进行审核,认为审核分析结论确实简明纳税人存在纳税不实情形和异常应运疑点的,交评估人员对纳税人质询举证。质询举证后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交有关部门处理。对《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审核后认为纳税人申报纳税不存在异常的,评估工作终结。

  (三)做好与相关税种评估的结合

  通过各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可以互相验证或采集对相关税种的评估信息。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评估应侧重于对收入和费用的评估;营业税的评估应侧重于应税收入的性质和数量的评估。因此,利用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评估中有问题的指标,可以发现企业所得税中的问题。这种通过对各税种的分别评估,再利用各税种间的关联关系验证或评估的做法有时可使我们的评估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利用各种信息,补充、完善纳税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经济对税收的影响,不断合理调整评估指标。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内部(登记、申报、稽查等)和外部(工商、银行、外汇、海关等)综合信息,必要时实行约见制度,进一步了解微观经济运营情况,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走人机结合的路子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涉税信息越来越多,仅仅依靠人工收集数据、计算、分析是不现实的,只有通过现代化手段,高效、准确地实现全方面、综合性纳税申报信息的收集,不断丰富申报内容,才能脱离纳税评估手工操作的繁杂和不便,增强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使之逐步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时要进一步引进统计学、概率学等理论,建立规范的数理模型,科学地测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确保纳税申报分析的科学化和智能化。

  (六)纳税评估应视对象区别对待

  依据日常掌握的征管信息,对纳税人相对分类进行评估,这是目前提高评估工作针对性和工作效率的较好方法之一。具体可作如下区别:对发生下列情况情形时的纳税人应作日常评估:(1)纯营业税纳税人当期申报收入为零的;(2)内资企业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申报为零的;(3)纳税人当期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非政策性因素下降的。对发生下列情况情形时的纳税人应作专项评估:(1)纳税人销售变动率与税收负担率呈逆向变动时,且销售变动率为正时;(2)纳税人销售变动率与税收负担呈同向变化时,且销售变动率数值大于税收负担率变动数值时;(3)纳税人微观税负低于纳税人所在行业宏观税负时(从事娱乐业的纳税人,其微观税负低于所在地区宏观税负的);(4)纳税人应税所得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时;(5)纳税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分项平均率低于正常标准时。对发生下列情况情形时的纳税人应作特定评估:(1)日常税源监控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呈连续下降趋势的;(2)税务机关获得的信息中发现纳税人有未缴、少缴税款及其他税收违法嫌疑的;(3)税务机关从纳税人关联交易单位发现的纳税人存在未缴、少缴税款及其他税收违法嫌疑的;(4)纳税人发生重大投资、筹资、处置资产等活动中存在的未缴、少缴税款嫌疑的;(5)纳税人发生投资人变更、股权转让活动中存在未扣、少缴税款嫌疑的;(6)纳税人进行利润分配会计事项中存在未知、少扣税款嫌疑的;(7)外籍个人只申报雇用方应税所得的,其他需要进行专案评估的。

  分类推行纳税评估,也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利于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利于对在税收、财务核算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账务处理,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准确申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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