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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作者:吉首市地税局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06月22日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合并(分立)原因

批准合并(分立)

文件和决议

合并(分立)时间

 

 

 

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

地址

是否欠税

 

 

 

 

 

 

 

 

 

 

 

 

 

 

 

 

 

 

 

 

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额

税款所属期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

地址

备注

 

 

 

 

 

 

 

 

 

 

 

 

 

 

 

 

 

 

 

 

   告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

3.合并(分立)原因:填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中确认的合并或分立原因。

4.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填写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只填写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

5.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前的所有纳税人情况。是否欠税栏按照有无欠税填“是”或者“否”。

6.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时所有各方的欠税情况

7.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

8.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包括: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

9.本表一式多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存档一份;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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