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地方税务局
个体税收“双定双评”实施办法
(暂行)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加强对个体税收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最大限度地规避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定双评范围
双定双评,就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在对其进行定、调税时,一方面在地税机关内部建立评审机制;另一方面在社会上按行业、市场、税务管理区或街道建立由纳税人或社会知名人组成的评议小组,建立民主评议机制。个体定、调税经过“双评”后,再由税务管理分局下达定、调税通知书执行。
凡在吉首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达到税收起征点的,都属于“双定双评”管理范围。
二、双定双评内容
双定双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双定,由税务管理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测算核定出所属纳税户每月应纳税款,填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报告表》报管理分局进行初审汇总。
税收定期定额办法和税务管理分局初审办法,由税务管理分局,结合本单位征管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二)管理分局收到税务管理员上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本单位个体税收评审小组,对其税务管理员上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税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制作《个体工商户税收“双定双评”汇总表》汇总上报市局评审;对初审不合格的,制作《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报告评审结果通知书》,通知评审未通过并注明理由,责令税务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测定上报管理分局初评。
(三)市局在收到管理分局上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双定双评”汇总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个体税收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调税情况进行集体评审。
(四)内部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小组制作《吉首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双定双评”公示表》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和社会监督。
评议通过后,税务管理分局正式向纳税人下达定、调税通知书,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
(五)纳税人对评议结果仍有异议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双定双评组织管理
市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业务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征管科、税政科、监审室、规费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双定双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科,由征管科负责日常工作,监审室实行全程监督。
个体管理分局也要相应的成立机构和评审小组,制定相关的办法和表格,落实好各片区的个体税收“双定双评”评议员,报市局“双定双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双定双评执行
本办法从2009年3月1起施行,吉首市地方税务局“双定双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吉首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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