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卡片】
罗毅然 2008年4月25日
1、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参见《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5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2、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同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3、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4、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为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2001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5、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6、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六个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作出贡献.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党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8、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
9、公务员的回避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二)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上文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0、公务员的辞退和不能辞退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参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
11、公务员的辞职
(一)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4.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四)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五)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参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
12、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一)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规定办理。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二)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3、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9、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3、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参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4、湖南地税精神
“忠诚奉献、公正勤廉、求是创新、兴税报国”十六字是湖南地税全体干部职工在十多年的税收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体现于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当中,反映了广大地税人员的精神风貌、工作态度、基本信念,是广大干部职工经过长期艰苦创业,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践而产生的智慧结晶,是指导湖南地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开创新局面,争取新发展,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良策和法宝。
其岗位要求是:
流,以小胜积大胜,为实现团队和谐、事业繁荣、民强国富的共同美好愿景而不懈奋斗!1、忠诚奉献。地税人员做到忠诚奉献,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着力:一是热爱事业。要时时处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大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上,把自己的命运与地税事业紧密相连,始终保持乐观开朗、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坚持以自己的全部工作为党分忧、为国聚财、为民造福。二是恪尽职守。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视责如山,守责如城,履责如冰。自觉执行上级组织的正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地税系统各项工作规则、岗位操作规程和各类行为规范,每时每事重程序,一言一行讲规矩。始终保持勤勉务实的工作态度,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克服一切困难,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三是公正执法。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自觉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整顿和规范纳税秩序,切实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诚实守信。坚持“言必信,行必果”,做到胸怀坦荡,光明磊落。在单位内部,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求同存异,通力协作,共同进步。在执法服务中,坚持以诚实赢口碑,靠守信树形象,始于纳税人的需求,终于纳税人的满意,自觉落实各项服务承诺,满腔热忱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和文明优质服务。五是乐于奉献。在工作和生活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境界,对工作自觉做到兢兢业业,不讲价钱,潜心磨砺,先忧后乐,先人后己,有一分热,发一分光,为地税事业的兴旺发达贡献力量。
2、公正勤廉。就是要以对党和地税事业极端负责的精神,公正处事、秉公执法,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努力提高适应本职工作需要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一是秉公执法。珍惜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权,把忧乐铭刻心底,用清正铸就税魂,始终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应收尽收,竭力维护税法的尊严;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坚持做到平等待人,公道正派,不谋私利。二是公正处事。以兴利除弊、与民谋利为宗旨,处处以大局为重,事事照标准来办,是非曲直分明,不畏邪恶权势,勇于承担责任,敢作自我批评,刚毅正直,坚守正义,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努力营造心齐气顺、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氛围。三是勤奋工作。总的要求是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争创一流。具体做到以下四点。一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做到学以致用,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技能。二要善于总结和积累工作经验,学会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质量。三要知行合一,不断实践,自觉把科学、民主、规范、高效等文化理念贯穿在地税行政、执法过程的始终,确保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四要做到成绩面前不满足,困难面前勇拚搏,自我加压争业绩,精益求精创一流。四是廉洁自律。坚持慎独、慎微、慎初、慎终,深入贯彻中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严格遵守总局制定的 “十五不准”和省地税局关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不奢侈浪费,始终保持廉洁奉公,清清白白,堂堂正正的良好形象。
3、求是创新。就是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体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解放思想。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善于从政治上分析和把握形势,在思想上始终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二是实事求是。不唯书、不唯上,从地税工作实际出发,按地税工作内在规律办事。第一要讲实话,敢于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实实在在反映地税工作的情况;第二要出实招,制定工作方案、措施和办法,均要符合地税实情;第三要办实事,做到认真管事,主动干事;四要求实效,对上级部署的工作,做到一件件求突破,一项项抓落实,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三是与时俱进。结合地税工作现状和岗位实际,围绕新时期目标任务要求,不断进行有益探索和大胆实践。四是开拓创新。要具有果敢、坚毅、奋勇的创新品格,多向、超前、求异的创新思维和不断进取的创新能力。要善于把上级的指示、决策、工作安排和外地的成功经验与本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善于对新情况、新矛盾及早了解、超前洞察,不断创新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4、兴税报国。地税人做到兴税报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立志振兴地税事业。以壮大发展地税事业为己任,把促进地税系统三大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地税,作为自己人生奋斗的主要目标,始终不渝,奋斗不已。二是坚定兴税报国信念。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收税报国、兴税强国的思想意识,正确分析地税前途,正确理解工作价值,正确看待个人得失,努力增强实践兴税报国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坚守本职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与繁荣地税事业和报效祖国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不断进步。三是共同实现美好愿景。做到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团结奋进,勇创一流,以小胜积大胜,为实现团队和谐、事业繁荣、民强国富的共同美好愿景而不懈奋斗!
15、文明办税八公开
1、税收法规公开,公开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岗位责任公开,公开税务部门各办税岗位职责。
3、办税程序公开,公开纳税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各项税收业务的步骤和方法。
4、服务标准公开,公开税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服务标准。
5、办税时限公开,公开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办理各项税收业务的规定时限。
6、违章处罚公开,公开税务部门对被处罚者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7、工作纪律公开,公开税务干部都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8、社会监督公开,公开税务部门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和监督电话。
16、税务人员廉洁自律15不准
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贷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7、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8、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利用公款超标准修住房。
9、准拖欠公款。
10、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1、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2、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3、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4、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5、不准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17、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条 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九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年度应入库税款额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1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按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礼品两次以上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的宴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压价向纳税人购买商品的,根据得利多少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得利不足1千元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二)得利在1千元以上不足5千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得利在5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赊欠货款的,根据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向纳税人借物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超过6个月未还的,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户处报销票据的,以贪污论处,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的,以受贿论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其他兼职同时取酬的,比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纳税人乱收费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犯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认错态度不好,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抗拒检查,拒不改正错误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
(二)认错态度好,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
(三)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税务人员因贪污、挪用税(公)款、贿赂罪被判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理的,依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税务人员触犯其他刑律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十条 本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从重”、“从轻”是指在本规定的处分幅度内按高限或低限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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