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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湘西州外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向宏显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26日

对湘西州外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存在

的问题和建议

向宏显

 

   随着国家住房分配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繁荣,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水电项目开发进入白热化,道路设施基础建设投入不断增大,建筑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成为地方税收增长的一个新亮点,对地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以吉首市为例2001年注册税务登记管理有6家,2007年达到16家,税收由原来的2001年的750万元,增加到现在的2300万元。但是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在其提供劳务和建造产品上具有跨区域、工程项目周期长和成本核算程序复杂的特点,使得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成为难题,特别是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且与施工地税务机关缺少联系和沟通,税收流失较为严重。日前笔者参加全市建安行业税收检查,发现当前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外来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外地来吉经营登记不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外地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外出经营企业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外地来启施工企业都是在生产经营后收取预付款需发票时进行报验登记,有的甚至在工程竣工结算需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还有的在已按无证经营规定进行税款征收的情况下为少缴税款而后补办外经登记手续。

    2、应办税务登记而不办理登记。从2005年的建设项目来看,绝大部分建设项目的工程期均超过180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外来经营纳税人应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但实际工作中,往往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代替税务登记,这主要是原因对建设项目的源头无法监控,等外来经营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行登记时大多数已接近工程尾声,再办理税务登记已失去管理意义。

3 外出经营项目私人挂靠企业的多。外出施工的工程,一般单独设帐,其会计资料都在施工所在地,企业总部只是进行并表核算,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对在外地的工程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和帐簿设置保管情况进行了解、控制。由于现在大部份施工项目都是挂靠经营,企业总部对项目部的财务核算既疏于管理,也难于插手,甚至有些企业对挂靠的工程项目只是收取管理费,财务上并不并帐核算,施工地税务机关 、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若双方都没有征税,这样就造成了管理上的空档和漏洞。

4、两级征收机关征收,导致税收漏征。上半年吉首市地税局对外来外来经营单位都按州局相关文件规定附征个人所得税,在下半年发现没有一户外来单位来市局缴税,经了解,原来外来户都去了州直属分局,其原因就是他们没有按规定附征收个人所得税,最后吉首市局也只好只征收主体税,对外来经营企业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了漏征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现象的发生。

5、企业财务核算情况混乱。由于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只需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日常管理中我们与外来经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其他的信息交流渠道,因而对建安企业核算方式缺少有据的核实,十分不利于税收征管。

    上述情况的存在,分析其原因,一是外来经营纳税人主动接受税务管理的意识薄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缺少应有的了解,人为的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被动接受税务管理。二是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税务干部对《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掌握不清,执行不准。三是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跟踪管理缺乏有力的措施,只简单从事个人所得税的鉴定工作,主动加强管理的意识不强,也是导致纳税人接受税务管理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

    二、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从目前管理的现状来看,我市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款没有具体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因此,我们应当积极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精神,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赋予的管理办法和手段,发挥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履行建筑市场管理职能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系与协调,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实现对外来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最优化。

    1、从源头抓起,建立项目户籍管理制度。对每一项目工程都要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登记,充分运用市建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行业管理的有利条件,由市建管部门或发改委于每季提供一次动态的项目立项情况以及建筑工程的投标、中标情况,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资源,及时按企业分工程建立相应的项目户籍管理档案。同时,为及时掌握工程的进展情况,税务机关应要求外来施工企业每月按工程项目分别报送工程款的结转情况,以及新增项目合同、已完工程项目、在建工程项目明细表、预决算书等涉税资料。

    2、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行一级税务部门管理,根据提供的工程立项、投标、中标情况,对应办税务登记而未办、应报验登记而未报验的外来施工企业进行提前告知或催办通知,逐步消除以外经证代替税务登记的现象。办理登记的以税务登记为准,办理报验登记的必须按项目进行报验,加盖“已报验”章并注明有效期。对经催办通知后仍不接受管理进行登记或报验的,税务部门应按无证经营进行税务处罚。同时还要加强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的检查和核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时,应对工程的结算情况(附结算书)和其应缴税款、已缴税款作出说明。

3、发挥“以票管税”作用,强化税源管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要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宣传,使其充分认识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危害;充分认识到正确使用建安统一发票,是依法进行工程结算的重要保证,是营造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是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的需要。二是加强对发票开具和工程预付款的信息交换和协查,为税务机关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提供保障。三是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外经证核销和纳税申报的控制。首先纳税人每次开票均必须凭《个人所得税鉴定表》原件、在有效期内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或税务登记证)原件、合同方可申请开票,建管处应严格审核纳税人的开票资格后给予开票,对持有失效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或已到期而未进行核销的纳税人,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后才能开票。同时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将已到期而未进行核销或经营期限超过180天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停止开票,直至税务机关处理后凭处理通知单方能恢复开票。

4、统一政策,公平税负。随着建筑安装市场的开放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外出建安企业在全国各地都有经营活动,而仅一个地区制定的税收政策不能解决全部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时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应就建安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征管进行统一规定,一是所有持《外管证》的外出经营企业,全部在施工地先按规定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已预征税款可回机构所在地抵扣;二是对挂靠承包性质的项目部在经营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无论是否持《外管证》,全部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账证不全的,由施工地税务机关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2%个人所得税。通过明确所得税征管地点和统一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以解决机构所在地和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建筑企业争抢所得税或都不管所得税的问题,防止税负不均。

 

 

                           吉首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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