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地方税务局廉政建设制度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17日
吉首市地方税务局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规范地税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吉首市地税局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吉首市局的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活动。
2、不准接受纳税户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5、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6、不准利用职权之便对纳税户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报。
7、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8、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9、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装修住房。
10、不准拖欠公款。
11、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12、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3、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
14、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5、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6、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17、不准参加社会上的一切非法组织及活动,不得散布非法言论。
18、不准参加社会上的各种非法赌博及非法传销活动。
19、不准参与卖淫、嫖娼及吸毒、贩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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